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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易居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杭价服〔2007〕22号 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 

《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物价局批准同意(浙价服〔2007〕24号),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杭价房[2002]172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31日前已签订房屋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 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 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价服〔2007〕24号   

杭州市物价局: 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    

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屋经纪服务资格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有偿提供房屋经纪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房屋经纪服务是指为促成房屋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  

第四条 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采取居间、代理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的政策,对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  

第七条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计计费。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  

第八条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应事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标准)和收费时间等内容。房屋买卖经纪须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房屋租赁经纪须促成租赁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房屋租赁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  经纪未成功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应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合同未予明确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  

第九条 房屋经纪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买卖或租赁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税、费和房屋经纪服务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   

第十条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并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的,房屋经纪机构及与房屋委托事项相关的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履保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委托人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必须在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同意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委托评估的,应允许委托人自行委托。   

第十二条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办理买卖、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房屋经纪服务费中,如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税、费的,应明确告知客户具体金额和收费依据,并在结算时提供交费凭证。   

第十三条 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凡未标明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 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房屋经纪服务机构自立项目收费、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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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代理服务收费分档累进费率表
档次   房地产成交价格    基准费率  浮动幅度
一   50万元(含)及以下     1%     ±25%
二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0.7%
三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  0.4%
四   200万元(含)以上       0.25%


 
 

二手房交易最新税费标准

买方税费

税费名称

房改房费税

商品房费税

非普通住宅房费税

印花税

0.05%

契税

1.5%

1.5%

3%

交易手续费

3/

3/

6/

产权登记费

80

80

200元(500㎡内)

工本费

10

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土地分摊面积×土地等级的标准金额

土地转让手续费

88

50

600

权证代理费

300元(他项权证另加100元)

如需按揭另缴纳以下费用

评估费

0.42%

公证费

100(商业贷款已取消)

保险费

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年保险费率(商业贷款已取消)

他项权证

10

卖方税费

印花税

0.05%

交易手续费

3元㎡

6元㎡

营业税  

1、购买且居住不满5年,出售全额缴纳营业税5.6%,满5年免缴营业税。

2、非普通住宅购买且居住满5年的(出售价减购入原价)×5.6%

个人所得税

1、房屋购入价加税费、其它合理费用,出售的差价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房屋购入原价值不明的,出售全额缴纳1%个人所得税(杭州标准)

3、房屋购入自住超过5年,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免缴个人所得税

地产转让手续费

50

50

600

评估费

0.42%

 
 
 

物价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房产成交价格

基本费率

成交房价

买方收费

方收费

50万元含及以下

1.25%

50万

6250元

625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0.875%

100万

10625元

10625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

0.50%

200万

15625元

15625元

200万元以上

0.3125%

300万

18750元

18750元

注:此收费标准按分档累计计算

 
 

房屋按揭保险费率

1~5年(不含)

5~10(不含)

10~15(不含)

15~20(不含)

20~25(不含)

25年以上

0.08%

0.07%

0.06%

0.05%

0.045%

0.04%

 
 
 

土地等级标准费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80

50

0-5

5-10

10-15

15-20

20-25

25-30

30-35

35-40

1

0.95

0.9

0.85

0.8

0.75

0.7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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